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合理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经协商,我局已与以下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现将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第一批)公布如下:
一、定点医院
(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原华西医大附一院); (二)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原华西医大附四院); (三)成都体育学院附属体育医院; (四)四川省人民医院(包括四川省人民医院草堂病区和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病性病研究所); (五)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 (六)四川省第五人民医院; (七)四川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八)四川省中医药研究院中医医院; (九)三六三医院; (十)四川省林业医院; (十一)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医院; (十二)成都航天医院; (十三)成都军区机关医院; (十四)解放军第四十二医院; (十五)四川省骨科医院(国家体委成都体育医院); (十六)成都军区总医院; (十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空军医院); (十八)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 (十九)四川天祥骨科医院; (二十)四川省国防医院; (二十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 (二十二)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十三)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 (二十四)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 (二十五)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 (二十六)成都市结核病防治医院(职业病专科); (二十七)成都市第一骨科医院(专科); (二十八)成都新华人民医院。
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一)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 (二)四川省肢体伤残康复中心(原四川省假肢厂); (三)英中耐(成都)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顺序。
各参保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发生工伤时,应当就近在以上定点医院救治。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但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至就近的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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