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2、办理单位: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3、办理地点: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企业管理处
4、承诺时限:每周一至五全天办理。工商执照在市上认定的在此办理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6、联系电话: 联系人:
7、投诉电话: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及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发〔200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务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
我市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人数30%以上或不足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工商执照在市上登记注册的,在市就业局申请认定。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决定。审批事项依法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在承诺期内办结。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由工作人员答复申请单位。
四、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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