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年金制度是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年金方案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单独建立的年金方案按其养老保险关系报省或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按其养老保险关系报省、市(州)、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报送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合同。
企业(包括四川省境内的中央企业子公司)在受托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应将受托人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情况,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联系电话:028—86l12169,联系人:符木生。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养老保险处(科)要按《通知》规定做好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查、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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