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在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权,并能够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养老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过程中具有的行政权包括:
1、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行为,依法制止和纠正的权力。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依法要求用人单位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制止、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对此,用人单位必须服从。
2、行政处罚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管辖范围内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处罚的权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违法单位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权。
3、获得协助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支持、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有协助执行或者提供方便的义务。
4、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为了保证养老保险费征缴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行政法律规范承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具有公定力。即监督检查行为一经作出,只要未被有权机关正式撤销,即使违法或者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5、行政复议权。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向对方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的权利。依据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案件,而且,行政复议只能是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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