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包括: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原产假期间工资)、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可按上述项目平均费用由各地确定,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的标准支付。属于难产、多胞胎的可适当提高支付标准。
女职工生育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的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以后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中补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为:(一)生育一胎(包括怀孕期满6个月流产)的,为6个月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一胎多胞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一个月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怀孕期不足6个月流产的,为两个月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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