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第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计量的作业;
第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第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第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第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第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此外,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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