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06年度
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使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公告
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缴费人员应当依法据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中涉及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从2006年4月1日起使用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数为准)。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综合保险缴费基数中涉及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使用200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数为准)。
三、个体缴费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档次,调整为60%、80%、100%三档。已同社保机构签订银行代扣协议的人员,原确定的缴费档次为60%、80%、100%的,社保机构将继续按此档次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确定的缴费档次高于100%的,社保机构将按100%征收。本人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应于4月15日前到社保机构办理协议变更手续。
四、个体缴费人员务必于4月15日前在本人银行账上足额存款。
特此公告。
二00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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