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保单位在异地分支机构需派遣人员常驻,以及退休人员离开本市回老家或者随子女居住等,单位经办人应先到市社保局单位征集处把此类人员注册为异地人员,这样这类人员在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比照本市的标准报销。对病情严重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进行诊治的疑难重症病员,可以办理市外转诊,但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且起付标准为转诊时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职工因出差、探亲、休假等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比照本市标准报销。上述人员一般应选择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的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全额垫支,出院后将财政部门制作或兼制的医疗服务专用票据、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出院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单位,再由经办人前往市社保局基本医疗保险处报销。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直接到社保机构结算。外伤、骨折等原因住院治疗的,除要提供上述资料外,还有提供病例首页复印件;住院治疗过程中未使用中药的,可以不提供中药复式处方。未按前款要求提供资料的,社保机构不受理结算。病人出院后,市内超过2个月,市外超过3个月的,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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