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浏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何规定?-成都德馨社保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何规定?

Www.cddxsb.com   2006/6/8    成都社保网(成都德馨劳动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有何规定?
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其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应重新计算,那么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应按照重新计算的缴费时间来确定。但是,如果该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时有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领取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添加:2006/6/8   录入:huhai   人气:1805
<< 后退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为你服务 |  友情链接 |  后台管理

社保咨询热线:13880829028 028-89553250 传真电话:028-86782368

地址: 成都市福字街1号附8号 网址:www.cddxsb.com e_mail:dxw89@126.com
copyright @ 2003-2025  成都社保网(成都德馨劳动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蜀icp备06008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