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省级机关退休公务员普通门诊购药,经研究,省级机关退休公务员普通门诊购药范围由省本级定点医院扩大到省本级定点药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门诊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变,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36号)的规定执行。
二、从2005年10月1日起,退休公务员在省本级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后,可在定点医院购药,也可凭定点医院处方在省本级定点药店购药。在定点药店购药时,须要求药店出具药品清单和收据,药品清单包括购药品种、剂型、规格、总量等。退休公务员在省医疗保险中心申报报销药品费用时,必须提交定点医院处方、定点药店出具的购药清单和收据,其费用支付办法仍按川劳社办[2002]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定点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定点服务协议,如实提供药品清单,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省医保中心要依据服务协议从严惩处,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查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二○○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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