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举办高级以上或跨市、州招收中、初级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审批依据 (一)《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
(二)《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三)《四川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办法》(川劳职[1999]100号)
三、申办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或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三)一次性培训规模在100人以上,并有与之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及场地、设备和设施;
(四)注册资金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建立社会培训机构的报告;
(二)申办单位及个人的证明材料。单位申办的,出具法人资格材料;个人申办的,出具举办者本人身份证及与身份证相符合的四川省境内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以上政府和派出所的证明材料;
(三)机构章程和管理办法;
(四)培训专业设置、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五)培训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拟培训职业的设施、设备、资金验资报告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七)举办者及拟任机构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八)《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审批程序 (一)单位和个人根据其拟培训职业(工种)的级别、招生范围向培训就业处提交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申办资料,材料齐备后填写《四川省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
(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正式接受申报材料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厅领导审批;
(三)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书面告之审查审批结果。对不予准许的,告之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申办单位和个人可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审批审查意见。
六、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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