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办理依据 (一)《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二)《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川劳发[1994]5号)
(三)《四川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办法》
三、申办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一)经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职业培训学院相关专业)或经批准的高级工培训的毕(结)业生;
(二)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三)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十三年以上。
四、申报材料 (一)《四川省职业资格证书颁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报名登记表、考场记录、准考证及规定报送的鉴定试卷等;
(三)鉴定合格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本工种(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工种(职业)的工龄证明等。
五、办理程序 (一)组织考核机构将申办材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
(二)厅培训就业处根据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三)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规定的格式组织打印校核合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验印后颁发,鉴定机构负责将证书转交本人;
(五)承办机构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责 任 人:傅红鸣 马清余
承 办 人:过 衍 何 静 张 敏
联系电话:6113042 6117159
省属单位申办技工学校审核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申办技工学校的省属企、事业单位。
二、审核依据 (一)《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1号)
(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贯彻意见》(川劳人教[1987]20号)
(三)《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劳人培[1986]9号)
三、申办条件 (一)机构、教师和工作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三)有同办学规模、职业(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设备、体育活动场地。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建立技工学校的报告;
(二)办学章程和管理办法;
(三)经费来源证明;
(四)办学规模、职业(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设施设备、体育活动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设置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六)申办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五、审批程序 (一)拟开办技工学校的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抄送我厅;
(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收到省政府交办的意见后,培训就业处组织人员对其办学条件进行考查,在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厅领导同意后向省政府报出审核意见;
(三)省政府的审定意见下达后,我厅在15日内代省政府办理批复手续。对不予许可的,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六、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责 任 人:傅红鸣
承 办 人:过 衍
联系电话:6113042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职工转移(调动)审批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从成都市六城区以外转入省属企业、省级机关、事业及中央在蓉的企业、中央在蓉的省级管理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审批依据 (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7号)
(二)《关于工人调配、调剂问题的规定》(川劳人发[1984]4号
(三)《四川省劳动厅工人调配工作规则》(川劳计[1989]12号)
(四)《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问题的通知》(川劳人发[1987]21号)
三、职工转移(调动)的条件 (一)工作需要的特殊工种人才;
(二)夫妻两地分居(配偶方正住户口在成都市六城区者);
(三)家庭特殊困难(独生子女或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其他兄弟姐妹正住户口均在六城区以外者);
(四)在计划指标之内。
四、申报材料 (一)职工转入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并附单位的编制(定员)和实有人数证明;
(二)符合调动条件的职工,需填报职工转移(调动)申报表一式五份和转移职工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应提供户口薄原件和结婚证原件,解决家庭特殊困难的应提供户口薄原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审批程序
(一)承办机构收到齐全的送审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收到时间、办理时限等。 (二)厅劳动工资处自收到齐全的送审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符合职工转移条件的办理转移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三)在办理时限内,当事人应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与承办人协商以其它方式送达。
六、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责 任 人:赵 巍
承 办 人:刘伶聪
联系电话:6118369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案审核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省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审核内容 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案。
三、审核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7号)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当年对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方案审核的要求,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调控方案及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上年劳动情况年报表、上年会计年报表、上年工资内外收入自查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行政检查的企业,应同时报送工资审计报告或行政检查意见)。
(二)新建企业(包括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建立企业工资制度的报告及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成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改企业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人员构成和工资发放情况表(上年劳动情况年报表、上年会计年报表)。
五、办理程序 (一)收到企业齐全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后,承办机构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收到时间、办理时限等。
(二)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审核的企业工资调控方案,承办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完结。
(三)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的企业工资调控方案,承办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结。
(四)出具审核通知书。承办机构将按规定程序审定的调控方案,按规定格式向企业下达工资方案核定通知单。
(五)送达。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六、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责 任 人:赵 巍 周 利
承 办 人:陈明桂
联系电话:6112724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审批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省属企业及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审批依据 (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二)《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
三、审批条件 (一)企业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二)企业对下列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电、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申报材料 (一)送审报告或请示;
(二)企业劳动合同样本(或范本);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事项说明。
五、办理程序 (一)有主管部门的省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其他的省属企业和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直接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三)承办机构在收到企业报送齐全的送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出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收到时间、办理时限等; (四)承办机构自收到企业报送齐全的送审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对不予准许的,应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五)送达。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或由承办人与当事人协商送达方式。
六、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责 任 人:赵 巍
承 办 人:刘伶聪
联系电话:6118369
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中央在川企业(不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辖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审查依据 (一)《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二)《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川劳计[1995]41号)
(四)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关于《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贯彻意见通知(川劳社发[2000]14号)
三、申报材料 (一)送审报告;
(二)集体合同文本;
(三)关于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四)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五)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七)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八)职工方协商代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四、审查程序 (一)收到企业报送齐全的送审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送厅领导审签;
(二)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上载明企业对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三)自收到集体合同书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由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五、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责 任 人:赵 巍
承 办 人:赵鹏飞
联系电话:6112724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为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4号)
三、申办条件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是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在编医疗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分布情况和就医需求确定;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符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诊所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有健全与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能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地、州)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四、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在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类别、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副本;
(四)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科室设置;
(五)床位、大型技术设备清单;
(六)职工人数及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七)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均次医疗费、住院人次、平均住院日、均次住院费用、均次床日费用)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八)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九)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实行集中审批制度,一般一年审批一次。对已经定点的医疗机构,每两年对其定点资格重新认定一次;
(二)省劳动保障厅接受有关医疗机构申报。医疗机构根据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
(三)收到医疗机构定点申报材料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资格认定小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给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整个过程自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送达。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五)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报告,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确认,取消定点资格;
(六)未获批准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厅名义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六、承办责任 在承办工作中,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责 任 人:吴开平 胡荣章
承 办 人:王成富 蒋长久
联系电话:6142004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为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
(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6号)。
三、申办条件 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设置规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考虑区域内零售药店的分布、规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分布情况和购药需求确定;
(二)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由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州)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昼夜提供服务的能力;
(六)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七)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和药品管理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八)近3年无重大的药品质量事故。
四、申报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五)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对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实行集中审批制度,一般一年审批一次;已经定点的零售药店,每两年对其定点资格重新认定一次;
(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接受有关零售药店申报。零售药店根据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
(三)收到零售药店定点申报材料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资格认定小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给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整个过程自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送达。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五)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报告,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确认,取消定点资格;
(六)未获批准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以厅名义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六、承办责任 在承办工作中,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责 任 人:吴开平 胡荣章
承 办 人:王成富 蒋长久
联系电话:6142004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范
一、服务内容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接待、受理、办理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二)反映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检举、揭发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控告侵害当事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五)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二、法律依据 (一)《信访条例》(国务院令185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年第4号)
三、服务程序 (一)接待来访
1、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安排专人在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者。
2、对来访提出的事项,要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
3、对来访者提出的事项,本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要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来访者未按《信访条例》规定越级到我厅走访或未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要进行说明、疏导和劝阻;对政策无明确规定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二)办理群众来信
1、来信分类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群众来信进行分类,并对来信反映的重要问题摘要登记,按照职责权限转交、交办或直接办理。
2、办理来信
属于我厅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上级领导机关或厅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领导),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领导)说明情况。
对越级反映信访事项的群众来信,应及时转送、转交相关地区(部门)办理。
四、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
负 责 人:吴晓玫
承 办 人:梁远志 陈 进
联系电话:6136816
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劳动争议处理规范
一、受案范围 受理成都市六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经国家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者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
(三)《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
三、处理程序 (一)仲裁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单位当事人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立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应自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三)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应予协助。
(四)争议处理
1、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2、仲裁庭应于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及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劳动争议处理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3、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作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五)制作裁决书。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六)送达。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四、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负 责 人:倪树彬
承 办 人:吴晓玫 陈 进 梁远志
联系电话:6136816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
一、监察范围 成都市六城区内的省及省以上所属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在省工商管理直属分局登记注册的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
二、监察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监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四川省劳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监察程序 (一)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1、受理
接受当面口述、电话、信函举报。对当面举报进行笔录,经举报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电话、信函举报及时登记。
2、立案
确认有违法违规事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立案。
3、调查取证
按《行政处罚法》、《四川省劳动监察规定》《劳动监察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4、处理
(1)承办人员向劳动监察处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2)劳动监察处向厅领导报送处理报批表;
(3)告知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事实、理由和依据及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4)对需进行听证的案件,提请组织听证;
(5)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制作行政处理(罚)决定书
6、送达
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应举报人要求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二)劳动保障年检程序
1、每年上半年为劳动保障年检时间;
2、向用人单位发放年检手册和资料;
3、用人单位自查并填写《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4、实施年检;
5、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年检意见;
6、颁发《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
7、劳动保障年检手续在用人单位提交年检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年检时,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书);
(2)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职工名册;
(4)劳动合同备份;
(5)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6)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7)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工证》。
四、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责 任 人:罗曦梅 李子其
承 办 人:李福钊 敖昌良
联系电话:6131176 6112242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破产关闭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破产、关闭的企业中,按国家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
三、申请条件 1、年龄要求: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
女工人年满45周岁。
2、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要求
A、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需缴费满15年。
B、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需满10年。
四、申报材料 (一)该企业提前退休职工审批统计表;
(二)该企业提前退休职工个人原始档案;
(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关于该企业关闭破产的相关文件;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的公告;市、州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查报告。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经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省直管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1、承办人员在收到报送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2、如发现报送材料不合格,须在2个工作日内告之申报单位,并说明需补充何种材料。从收到补充材料起,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承办人在审查完毕的当日或次日将审查结果送处长或分管处长,处长或分管处长须在2个(含当日)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同时在退休人员审批表上盖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专用章;
4、出具审批意见书。因特殊原因而延期出具审批意见书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告之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应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四)在审查档案的过程中,必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互相监督;
(五)对未获批准提前退休的,应出具不予批准意见书,并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同时制作相关人员花名册。
六、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责 任 人:王应昌 杨大军
承 办 人:刘 莉 吕 军
联系电话:6110116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本级参保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单位和省直统企业。
二、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三、申请条件 (一)正常退休
1、年龄要求: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要求
A、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需缴费满15年。
B、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需满10年。
(二)特殊工种退休
1、年龄要求: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2、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要求
A、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需缴费满15年。
B、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需满10年。
3、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且累计工作时间达到国家规定
A、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累计工作时间10年;
B、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累计工作时间9年;
C、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累计工作时间8年。
(三)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10年或15年(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由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申报材料 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各省直统企业按(川劳社养[2000]6号)报送当年(半年、季度、月)退休人员相关情况统计表,同时提供退休人员个人原始档案。
五、办理程序 (一)养老保险处在收到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不含加盖退休审批专用章)内审批完毕,并对审查结果分类做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国家退休政策规定条件应退休的人员,出具审批意见书。在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上盖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退休审批专用章;
(二)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三)对未获批准退休的,出具不予批准意见书并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同时制作相关人员花名册。
六、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责 任 人:王应昌 杨大军
承 办 人:刘 莉 吕 军
联系电话:6110116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退休职工异地安置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子女、配偶在省级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省直统企业和原行业企业中工作,被安置方在外地企业工作并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二、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87]8号)
三、安置条件 (一)夫妻双方退休,子女系独生子女;
(二)夫妻双方一方在成都居住,另一方系外地企业退休人员。
四、申办材料 (一)安置单位将联系审批表按规定填写、签章,送主管厅局或原直统企业、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签代管意见; (二)主管厅、局或行业企业、直统企业主管部门报送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函。
五、办理程序 (一)自收到代管意见和异地安置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拟文下发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批复;
(二)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三)不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意见书并书面告之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六、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责 任 人:王应昌 杨大军
承 办 人:刘 莉 吕 军
联系电话:6110116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省本级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审核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
二、审核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三)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原行业统筹企业费率调整和加发补贴办法的通知》(川劳险[1999]77号)
(四)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养[2000]6号)
(五)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养[2001]16号)
三、申报材料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出具的职工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书面通知,职工退休审批表(三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职工个人帐户及有关增发待遇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病退(职)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
四、审核程序 (一)省社保局行业社会保险管理处在接到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出具的关于职工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书面通知后,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
(二)省本级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应由单位经办人员到行业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
(三)省社保局行业社会保险管理处自单位报送之日起20日内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计算批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调查取证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延长期最多不超过20日;
(四)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时限内应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知书和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 (五)书面告知参保单位和职工,对核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时,依法享有的复查权、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五、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单位: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业社会保险管理处
负 责 人:董宏杰
承 办 人:周英兰
联系电话:6637657 6242226—2909
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省本级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和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
二、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
(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险[1998]8号)
(四)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的意见》(川劳险[1999]161号)
(五)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的意见》(川劳社办[2000]76号)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资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养老保险转移人员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申请办理关系转移的工作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等书面资料,调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办机构出具的基金转入帐户资料。
(二)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资料: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养老保险转移人员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死亡证明书),出国定居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职工应填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提供工作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书等书面资料、调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办机构出具的基金转入帐户资料;
(二)各单位据实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养老保险转移人员个人帐户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两表),并附上述第(一)项要求的资料由经办人员每月汇总向省社保局行业社会保险管理处申报;
(三)省社保局自单位报送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转移条件的职工,出具《四川省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办理结果书面通知;
(四)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由职工所在单位填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并出具有关死亡、出国定居等证明资料报省社保局行业社会保险管理处,省社保局自报送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五)对符合上述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条件及具备相关申报资料的职工个人,在经原工作单位审核并出具相关资料后,可直接向省社保局行业管理处申请办理。省社保局行业管理处受理后5日内办理完毕,如需调查核实的,办理完毕时间不超过10日;
(六)单位经办人员和职工在办理时限内应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办理结果书面通知。对符合一次性支付的职工或离退休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或职工法定继承人、指定的受益人,一次性支付的金额定期与省社保局结算;
(七)书面告知参保单位和职工,对办理结果有异议时,依法享有的复查权、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五、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业社会保险管理处
负 责 人:董宏杰
承 办 人:周英兰
联系电话:6637657 6242226—2909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由省就业服务管理局直接发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年检时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检的时间安排在6月份左右。年检工作由省就业局会同省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分局进行,集中办理年检手续。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劳部发[1996]92号)
(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劳办[1999]37号)。
四、申报材料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二)《四川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以下简称《年度检查报告书》)。
五、办理程序 (一)省就业局企管处在年检前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劳服企业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企业按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和《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在10个工作日内交省就业局企管处;
(三)省就业局企管处对参加年检的单位填报的《年度检查报告书》有关内容和项目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检企业告知是否受理年检材料的意见;
(四)省就业局企管处在受理之日起(或补充材料送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年检审核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在《年度检查报告书》相应栏目中加盖省就业局公章。省就业局将企业年检表统一交同级税务部门审核签章;
(五)省就业局企管处在税务部门返回年检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参加年检的企业领取经年检的《证书》(副本),并返回给企业加盖有两个部门公章并签署有年检意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份。
六、争议处理 年检机关对不合格的企业,以《年度检查报告书》的形式通知该企业。企业对年检结论有异议者,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自收到年检结论之日起,30日内可向承办机构或其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的行政复议的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不服者,可提起行政诉讼。
七、承办责任 省就业局企管处要确保年度检查工作的质量。要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企业管理处 责 任 人:杨正国
承 办 人:陈志全
联系电话:7736583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证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省级有关单位兴办的以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为主的企业。
二、认证依据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本企业从业职工的花名册;
(四)安置的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证书(《下岗证》、《失业证》、或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省就业局企管处在接到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对该企业安置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富余人数和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进行审核,未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的不予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对符合规定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单位提出认证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正副本)办理有关手续,向申办企业发给证书(正副本);
(三)申办企业应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及时领取证书。因故不能在办理时限内领取证书的,应与承办人协商确定其他送达方式;
(四)对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的,应在审核时限或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五、承办责任 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令第66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五章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行政责任。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企业管理处
责 任 人:杨正国
承 办 人:陈志全
联系电话:7736583(传真)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省直接统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目前只参加失业保险,且在蓉有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省级机关、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省属和中央属事业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四)《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五)《关于贯彻国务院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川劳发[1999]9号)
(六)《关于驻蓉省级机关、社会团体、省属和中央属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就局[1999]104号)
三、申报材料 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应出示单位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和资料,同时提交复印件备查。
四、登记事项 单位名称及住所、批准成立的有关资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专管员姓名及所在部门、单位类型及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及基本帐号、所属分支机构有关资料、参加险种及日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登记程序 (一)单位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相关证件、资料,由省就业局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经省就业局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由省就业局通知单位重新申办;
(三)单位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了解审核结果和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单位对登记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五)省就业局向申办单位书面告知其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六、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责 任 人:陈 泉
承 办 人:何福燕 沈 萍 李晓鹂
联系电话:7780968 7740670
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省直接统筹单位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铁路、地质、石油系统在川单位,在蓉有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省级机关、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省属和中央属事业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四)《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五)《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9]53号)
(六)《关于驻蓉省级机关、社会团体、省属和中央属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就局[1999]104号)。
三、申报材料 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申报时,应提交上一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年报表》、《职工花名册》和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花名册》,职工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应同时按规定提交软盘。
四、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及缴费程序 (一)单位应在每年2月10日前到省就业局领取并填报当年的《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办理缴费申报手续;
(二)省就业局对单位送达的《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单位修正后再次申报审核;
对不能及时审核的,省就业局应当自收到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单位应当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了解审核结果。
(三)经核准后,单位应在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在其基本帐户中存足本季应缴纳及以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四)银行根据省就业局开出的托收凭证从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失业保险费;
(五)省就业局开具《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六)单位对申报缴费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七)省就业局向申报缴费单位书面告知其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五、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责 任 人:陈 泉
承 办 人:何福燕 沈 萍 李晓鹂
联系电话:7780968 7740670
省直接统筹单位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铁路、石油、地质系统在川单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机关、社会团体、省属和中央属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驻蓉省属、中央属有关单位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就[2000]8号)
(四)《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失[2000]5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备案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按规定报省就业局备案,同时应提交按规定格式录入相关资料的磁盘,并提交失业人员档案供审核。
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30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按规定报省就业局备案,并提交按规定格式录入相关资料的磁盘。失业人员档案由单位提交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供审核。
(二)失业登记
户口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直接到省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
户口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人员,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持相关材料一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对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省就业局在15日内审核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从次月起持省就业局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四)户口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按以下程序: 省就业局在接到失业人员原单位备案后的15日内对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享受条件的,由省就业局即时向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接收通知书,并在此后的30日内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等资金划拨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市、州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在省就业局开具接收通知书之日起的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资格由当地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等待遇。
(五)失业人员对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 (六)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四、送达方式 户口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人员失业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的单证等均由失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省就业局领取;
户口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失业人员失业证、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接收通知书及其副本以挂号信函分别寄给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市、州经办机构和失业人员原单位,由原单位通知失业人员本人。
五、承办责任 责任人和承办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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