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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办案规范-成都德馨社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办案规范

Www.cddxsb.com   2006/6/8    成都社保网(成都德馨劳动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一、服务对象
认为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办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保障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办案程序
(一)审查申请。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复议受案范围,是否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是否已向法院起诉,及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等。 对符合或不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本机关印章,送达复议申请人。

对符合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调查取证。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要求其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意见。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等。对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四)提出审查意见。会同有关业务机构,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开展调查了解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决定建议意见。

(五)制作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建议意见经本厅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六)送达。将制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并要求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七)归档。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应及时、规范地将行政复议文书及有关材料归档。

四、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

责 任 人:王祖云 卢 宏

承 办 人:朱敏慧

联系电话:612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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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外国人就业证审批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在四川省境内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拟在川就业的外国人。

二、办理依据
(一)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三)原劳动部《关于做好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236号)

三、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条件
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外国人在川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五、申办材料
(一)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应提供的材料:

1、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2、聘用意向书;

3、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6、《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7、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聘用外国人的审批意见(中央在川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免报);

8、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应增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应提供的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2、用人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3、外国人有效护照(原件及首页、签证页复印件);

4、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六、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申办材料(申办《外国人就业证》须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取得职业签证并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请),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

(二)培训就业处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报厅领导审批,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报处领导审批;

(三)自受理之日起,《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国人就业证》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人单位在办理时限内应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证书。对不予核准的应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四)对不予核准的,应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七、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责 任 人:牟方林

承 办 人:过 衍 王飞云

联系电话:6113042 611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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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台、港、澳居民就业证审批工作规范

一、服务对象:
在四川省境内聘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的用人单位和拟在川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

二、办理依据
(一)原劳动部颁发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二)原劳动部《关于做好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236号)

(三)原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我省就业管理规定》(川劳就[1995]6号)

三、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的条件
聘用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省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四、台、港、澳居民在川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二)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证明。

五、申办材料
(一)聘用台、港、澳人员原因的报告;

(二)《台、港、澳居民在内就业申请表》;

(三)用人单位与受聘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书、委派书);

(四)台、港、澳人员通行证(或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台、港、澳人员从事受聘工作的资格证明或学历证明;

(六)台、港、澳人员健康状况证明和履历证明;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

六、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

(二)承办人员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处领导审批;

(三)自受理之日起,《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于15个工作日办结,用人单位在办理时限内应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证书;

(四)对不予核准的,应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理由、复议权、诉权及期限。

七、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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