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律所监管无明确界定;法院认为律师劳动权益应受保障
■ “律师事务所社保缴费无人监管?”追踪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 通讯员石岩)因所在律师事务所欠缴自己的社会保险费,律师张新云要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处自己的东家,却被告知律师事务所不在法定监管范围之内。张新云以该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昨日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律师作为劳动者,其劳动权益理应得到维护,责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律师事务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履行调查处理的劳动监管职责。
律所欠缴社保费 律师投诉无门
张新云是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05年8月,先知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在朝阳区社保中心办理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先知律师事务所将律师向所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擅自挪用。张新云多次向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此事,得到的回复却是“不归他们管”。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诉时表示,律师事务所既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管范围,也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没有法律支持他们进行监管,并表示“执法不能超出监管范围”。(本报10月12日曾报道)
律师劳动权益 理应得到维护
朝阳法院在时隔两个月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监管是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定职责,先知律师事务所曾缴纳过社会保险费,这充分说明该所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之内。
法院认为,律师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无疑属于社会劳动者,其劳动权益应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维护和保障。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先知律师事务所违反义务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应予监管。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理人未对该判决发表意见。
■ 法官说法
“判决并未拘泥法条”
事实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条仅规定了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监察职责,未明确界定律师事务所。案件主审法官杨从亮说,法院的判决并未拘泥法条,而是从立法宗旨考虑。
杨从亮指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性,国家建立社会保险的本意也是为了更大范围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使更多的人纳入社会保障范畴符合趋势。律师作为劳动者,其权益也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保护。杨法官建议《律师法》在修改过程中能对律师的社会保障问题给予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