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劳动局就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出台了专门政策:参保农民工,因灾死亡可得抚恤金,因灾受伤,免费治疗。
市劳动局工作人员介绍,对于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因灾非因工死亡的,可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以死亡时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而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地震灾害中因工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工伤死亡待遇。
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的地震伤员,在紧急救治阶段结束出院后,因地震伤情需继续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中,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综合社会保险的相关住院医疗费报销政策予以支付;其余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和财政支付;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后,在享受失业补贴期间,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
受灾用人单位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可以持区(市)县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因灾停产歇业认定证明,报经参保地的区(市)县综保经办机构审核,以及市综保中心核准,单位及其职工可以缓缴综合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应当足额补缴。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综合社会保险待遇。对同一参保单位,每次审批的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