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并足额缴纳200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并缴纳200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在本公告之日后30日内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足额缴纳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应在本公告之日后60日内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成都劳动保障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