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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退龄人员应同工同酬 -成都德馨社保
律师上书:退龄人员应同工同酬

Www.cddxsb.com  2007/5/1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女工杨贵芝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家属代为申请工伤认定被拒后,将市劳动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本报曾作报道)昨日,杨贵芝家属的代理律师上书省政府法制办,申请审查川劳社函【2003】261号文合法性,并确立退龄人员继续工作和普通职工同工同酬制度。

  律师上书省政府法制办

  昨日,杨贵芝家属代理人中银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律师亢颖和杜雪认为,劳动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16周岁以上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享有劳动权,他们在工作中也应和其他职工一样享受社保、工伤等劳动待遇,实行同工同酬。

  “省上的文件,不仅剥夺了退龄人员的劳动权,还和中央有关文件相冲突。”亢颖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了(中办发)[1986]32号《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和(中办发)[2005]9号《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两个文件。两文件规定,“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根据两文件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亢颖认为,省劳动保障厅的文件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虽然都算不上法律,但两者相比,显然后者效力更高。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都没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效力较高的中央文件执行。

  省劳动保障厅:暂无直接上位法依据

  昨日下午,省劳动保障厅法制处一位自称姓卢的工作人员表示:“确实还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如果有,我们也就不会制定这个了。《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此都没明确规定,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法理论和实际情况出台了这个文件。”

  卢先生说,我国《劳动法》最初主要是调整城镇在职职工的法律关系。通常,城镇在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都能领到养老金,为方便操作,通常以法定退休年龄为界,超过退休年龄通常就认为退出劳动力市场了。他们再出去务工时,因为已享受了退休待遇,就不能再享受工伤等劳动待遇了。

  “近年来农民工、退休人员返聘等新情况不断涌现,老政策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卢先生说,一些退龄农民工之前没有缴纳社保费用,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继续务工也享受不到工伤等劳动待遇。但总体来讲,超龄人员因享受不到劳动待遇而得不到保护的情况在所有劳动者中还是占少数。

  最后,卢先生说,提供工伤、养老保险的社保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享受社保待遇,每个职工都要缴纳很长一段时间的社保费用,才能维持社保资金的正常运转。但近年来大量农民工进城,他们之前通常没缴纳社保费用,现在他们也同其他职工一样享受社保,为此,社保要付出很多资金。如果超过退休年龄再工作的人也要享受工伤待遇,现在社保资金的平衡将可能被打破。

  本报记者李凌鹏

发布:dexin 时间:[200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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