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郭子久 记者 陈国忠)青羊区将于近日下发通知,对该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据悉,参加该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连续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2007年1月起,不再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青羊区社保局局长孙强说,在调整前,企事业单位要按工资7.5%比例给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今后不用再缴,将减少其负担。同时,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医疗保障待遇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另外,经区政府确认的特殊困难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合法程序同意后,可申请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4%缴纳医疗保险费,相关职工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孙强表示,过去这些企业必须按9.5%缴,调整后将减少企业压力。但通过这种方式缴费只能保证职工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而门诊不报销。
青羊区还规定,个人参加该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累计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再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
企业因依法破产、改制、解体、机构改革等原因撤销时,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一次性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15%×10(年)×退休人数。上述企业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的,其退休人员按该公式为本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